如何进行水处理?
衡美水处理为您介绍一项精深实用的水处理知识——一体化加药装置技术协议。
六、监造检验
1、设备监造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H点。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卖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卖方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
R点:卖方只需提供检查或试验记录或报告的项目,即文件见证。
W点:买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现场见证。
H点:卖方应在该点之前通知监督方,只有经监督方指定人员到场监督检查并给予放行后,才能进行该停工待检点以后的工作。
(1)卖方应为买方提供以下方便
卖方应提前10天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检验时间通知买方监造代表和买方,监造方式由卖方、买方监造代表、业主三方协商确定,卖方应提供监造和检验所需的物资、设施及其它条件,监造代表在场观察检验的进行并不免除卖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责任。
买方监造代表和业主有权通过卖方有关部门查(借)阅合同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检验记录(包括之中间检验记录),如买方认为有必要复印,卖方应提供方便。
买方人员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设备、材料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时,买方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积极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设备质量。无论买方是否要求和知道,卖方均应主动及时地向买方提供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买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2、设备检验、验收
设备检验、实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1)车间检验和试验
A、外观检验;
B、尺寸检验;
C、材料检验;
D、出厂试验。
(2)现场检验和试验。
卖方根据下列规定进行检验和试验:
A、在保证期内,卖方应在买方在场的条件下进行性能试验。卖方应提前最少5天通知买方设备检验和试验日期。
B、设备试验方法采用《JB2932-1999》中的相关规定。
(3)提交检验资料
A、卖方根据标准提供详细的工厂试验程序建议书。
B、卖方提供设备标定报告和长期免费的技术支持与技术服务。卖方应按照业主批准的现场实验标定方案,在业主和买方的协助下,遵守国家相应规范标准,独立开展试验。
C、试验应在事先商定的运行工况下进行,试验数据应由业主、买方和卖方联合确认签字,试验结束后应出具标定报告和实验结论,作为项目投产后的生产运行和检修维护的依据。
D、买方有权在设备制造的任何阶段进行检验。卖方应将此条款通知分包商,并将分包商、进度表、设备组成等有关文件提交买方。
E、即使得到买方的批准,也不减轻卖方应付的任何责任。工厂试验验收不降低在现场规定操作条件下的条款执行,今后一旦发现设备材料和设备制造问题,不减轻卖方应付的任何责任。
F、买方如有要求,卖方应提供下列信息:
证明文件,如买方规定或特殊指定的制造主要部件的材料凭单。
卖方的分供货商的订单复印件(复印件可不含价格信息)。
七、性能保证
1、设备不检修连续安全运行2年。
2、设备服务年限:2年以上。
3、设备每年检修一次,减速机、轴承使用年限不少于2年,电器装置不少于2年。
4、运行试验按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八、质量保证
1、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的、采用最佳材料和一流工艺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本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在图纸设计和材料选择方面应准确无误,加工工艺无任何缺陷和差错。技术文件及图纸要清晰、正确、完整,能满足设备安装、启、停及正常运行和维护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设备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制造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和故障负责。
2、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安装调试合格后18个月,或设备到现场开箱验收合格后24个月,期满之日以先发生的日期为准。
3、在质保期内,卖方对其提供的所有产品,无论是工艺、设备、材料或软件的缺陷,负责24小时内积极响应并免费更换和修理,必要时派遣有经验的工程师到现场处理,处理后产品的质保期仍然维持到原定的质保期为止。
4、卖方应具有较多资深的服务技术人员,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4小时内给予响应,24小时内赶赴现场配合解决问题,提供技术服务。
5、设备在质保期满前,如因卖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卖方应免费修复、更换;修复、更换后的零部件保质期为18个月;如因买方原因造成的问题,卖方也应及时修复和更换,所发生费用由买方承担。
6、卖方承担因制造缺陷而造成的泵不能正常操作或操作条件恶化的责任,如出现时应及时对泵进行修改或整体更换,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7、如在安装和试运期间发现设备零部件的缺陷、损坏情况,在证实设备储存、安装、维护和运行都符合要求时,供方应尽快免费更换。
8、卖方应提供施工现场安装注意事项及安装质量保证方法。
9、供方应提供下列文件给需方:
(1)证明供应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完全符合本技术协议的说明书;
(2)买卖双方一致通过的验收文件;
(3)材料试验报告及材料鉴定合格证;
(4)性能测试试验结果报告;
(5)产品合格证书。
九、技术服务
1、卖方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语言为中文。如电子文档与书面文件有差异时,以书面文件为准。
2、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资料内容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要求。
3、卖方资料的提交应及时、充分,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十、包装储运
1、包装
(1)设备应在明显位置装设铭牌及转向标志,铭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设备名称及型号、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制造厂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产品制造编号和出厂日期。
(2)每台设备应贴上标签,并印有如下信息:设备名称、设备主要参数、生产厂家及联系电话。分开运输的组件应用标签表明它所归属的设备。如果设备是整箱运输的,同样也要把以上的信息标注在箱体外 。
(3)出厂时设备的包装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适合于运输,除大型结构外所有拆散件均用板条箱或其它包装箱分类包装,并标上相应的符号,便于查找,包装箱内考虑设备的支撑与固定,避免在运输和装卸时包装件内的部件产生滑动、撞击和磨损,造成部件的损坏,所有松散部件另用小箱盒装好放入箱内。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单独包装、并应特别注明。
2、运输、存储
(1)设备在运输、保管过程中应采取防雨﹑防潮﹑防锈﹑防震等措施,以免损坏,堆放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构件变形。电气设备须严格包装,防止受潮和浸水。
(2)经由铁路运输的部件,其尺寸不超过铁路对非标准外形体的规定。当部件采用非铁路的其他方式运输时,其重量和体积的限值应符合有关运输方式的规定。
(3)卖方应事先提供设备贮存和运输说明书,其中包括设备定期检查及存放保养的要求。
(4)在装运之前,买方的检验员应对设备进行一次检验。卖方应从买方的检验员处获得一个放行通知和清楚的装运建议后,才可发运设备到业主的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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